出埃及記21:12-27

21:12 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21: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21: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21:15 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21:16 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21:17 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21:18 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21: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21:20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21:21 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21:22 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21:23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21:26 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21: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
一、中心內容:

內容:
1>「殺人致死」的條例。(v12-14)
2>「打罵父母」的條例。(v15、v17)
3>「拐帶(綁架)人口」的條例。(v16)
4>「傷人卻未致死」的條例。(v18-19)
5>「棍打僕婢」的條例。(v20-21)
6>「傷害孕婦」的條例。(v22-25)
7>「打壞僕婢眼、牙」的條例。(v26-27)

主題:懲罰暴行的條例。

二、上帝、耶穌基督、聖靈是誰?

1>頒佈律例典章的上帝。
2>慈愛的上帝。
3>公義的上帝。

三、給我的教訓(命令、應允、榜樣、責備、警告)是什麼?

1>分辨殺人的動機(v12-14)
打人,以致於打死的,原則上是:殺人償命,就是應該處死。但是,此處又分為:蓄意謀殺,以及意外傷害兩者。如果是蓄意謀殺,當然就是殺人償命。若是一時失手,也就是意外傷害致死,便設一個地方,讓傷人者得以逃跑。

2>打罵父母必處死(v15、v17)
不管是毆打父母,或是咒罵父母,都必須處死。顯示:違逆父母係不可原諒的重罪。因為十條誡命第五條明明記載: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

3>綁架販奴必處死(v16)
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所謂拐帶,就是指綁架。將被視同嚴重的偷竊行為,同樣違背十條誡命的第八誡。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才待他,或是賣了他,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。這樣,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(申命記24:7)

4>有關互毆的條例(v18-19)
兩人互毆,不管用拳頭或石頭,只要不致於死,可以不受罰。如果一方因受傷而臥床,以致於無法工作,傷人者,將賠償醫療費,及工作延誤補償費。

5>棍打僕婢的條例(v20-21)
主人以棍棒擊打僕婢,如果立即死亡,主人就必須要受罰。若經過一兩天才死亡,主人就不必受罰。因為僕婢的死亡,就是主人的損失,或所付出的代價。

6>傷害孕婦的條例(v22-25)
若有人因打架而傷及孕婦,以致於傷及胎兒,則應該賠償。賠償數目由孕婦的丈夫提出,並經盼官批准確定。如果孕婦本人受傷,則那人就應該償命。也就是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灼傷還灼傷,以創傷還創傷,以鞭痕還鞭痕。

7>傷及僕婢的條例(v26-27)
如果主人打傷了僕婢的眼睛或牙齒,由於僕婢的身份低於主人,無法獲得「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」的對等賠償。但是主人應以「讓僕婢自由離去」作為傷人的代價。

8>以牙還牙的意義
當時制訂「以牙還牙」的制度,並非人際關係的準則,而是律法判決的依據。目的是要遏止以野蠻、殘酷的方式互相報復的惡習。

結論:從以上,上帝所頒佈的條例,可以彰顯出上帝慈愛與公義的屬性。

四、我的禱告 / 實際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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