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2:01-15

22:1 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22: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22: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22: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22:5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22:6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22:7 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22: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22:9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22:10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22: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22: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22: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22:14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22: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一、中心內容:

內容:
1>偷竊賠償的條例。(v1-4)
2>打死竊賊的條例。(v2a)
3>因牲畜鬆綁,導致侵害他人農作物的條例。(v5)
4>穀物遭火焚燒的條例。(v6)
5>受託保管鄰居財物遭竊的條例。(v7-8)
6>任何爭執或糾紛的條例。(v9)
7>受託保管鄰居牲畜遺失的條例。(v10-13)
8>傷害或損毀(死)所借用牲畜的條例。(v14-15)

主題:偷竊、疏忽賠償條例。

二、上帝、耶穌基督、聖靈是誰?

1>慈愛的上帝。
2>公義的上帝。
3>有次序的上帝。

三、給我的教訓(命令、應允、榜樣、責備、警告)是什麼?

1>有關偷竊的條例
這段經文主要在處理有關偷竊問題的條例。就是凡是偷竊牛、羊的,不管殺了或賣了,就要五牛賠一牛、四羊賠一羊。牛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,則只要加倍賠償即可。若偷竊者沒有賠償能力,就要被賣為奴作為償債。至於將偷竊的人打死的,要看是在黑夜或是白天。如果是在黑夜,則可以不負任何責任;如果是在白天,則要負起流人血的刑責。

2>有關疏忽的條例
a疏忽之一:因疏忽(牲畜吃、火燒)損人田產,都要賠償。(v5-6)
b疏忽之二:代管物件,疏忽遭竊,找到偷竊者,偷竊者要加倍償還;若找不到偷竊者,受託
者就要到神壇去,發誓證明自己的清白。(v7-9)
c疏忽之三:代管牲畜,因疏忽導致死傷或失去,看守的人要在耶和華面前起誓,未私下拿取
牲畜,如此就勿需擔負責任。若證明遭竊,看守的人要賠償;若遭野獸撕碎,只
要提出證明,就勿需賠償。(v10-13)
d疏忽之四:向他人借來的動物,遇有死傷時,牲畜的主人若在場,勿需賠;牲畜的主人若不
在場,就要賠償。如果牲畜是租來的,損失由租金抵償。(v14-15)

3>任憑疏忽的責任
從廿一章所提起的一些事件,如:牛素來牴人,主人知道卻放任牠。或:敞著井口、挖井不加蓋,導致牲畜掉落---等。以及本章所述: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---等。我們可以理出一個原則,就是:只要出於「沒有防範於未然」的疏忽,就必須負起責任。

四、我的禱告 / 實際應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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